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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603612D/2023-0018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2-11 [ 发布日期 ] 2023-12-11

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八)

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八)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綦农(农产品)罚 [2022]3号 霍某某 2022年12月22日,綦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的案件移送函(打通移函字〔2022〕00008号)。霍某某销售的豆芽,经抽样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检测。2022年11月01日出具检验报告(No:QJJD20221020-88),黄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0.029mg/kg,(No:QJJD20221020-89),绿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0.045mg/kg。指标应为不得检出,超过指标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2月20日将检验报告(No:QJJD20221020-88)、(No:QJJD20221020-89)送达当事人霍某某签收,霍某某对检验报告(No:QJJD20221020-88)、(No:QJJD20221020-89)的检验结果认可,不申请复检。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2 渝綦(农安)罚〔2023〕18号 重庆市乐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4日,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和三江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三江街道罗坝村3组重庆市乐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养鸡场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亮明身份后,在鸡场管理人员陪同下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核实该基地养殖有产蛋鸡。对其投入品库房,农产品生产记录等检查。现场未发现禁限用兽药,生产记录有记录,但未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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