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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603612D/2023-0017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2-01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七)

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七)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渝綦(屠宰)罚〔2023〕16号 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同进生猪屠宰场

2023年10月30日,綦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到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同进生猪屠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生猪屠宰进场记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之规定 警告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2 渝綦(动防)罚〔2023〕17号 袁某某 2023年 11月11日 ,綦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到三角镇乐兴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袁某某在场上卖猪脂(俗名猪边油),有检疫证章,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经营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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