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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003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1-16 [ 发布日期 ] 2023-11-16

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六)

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六)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渝綦(动防)罚〔2023〕12号 綦江区旺胜养殖场 2023年7月27日,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到达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望石村岩丰坪组现场,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勘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在现场,现场检查到有肉牛30头,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耳标齐全,临床检查健康。检疫证明显示货主为李某某,数量30头,起运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尚义县小蒜沟镇,到达地点: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望石村。经调查:该养殖场在购买肉牛前未向綦江区三角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之规定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2 渝綦(动防)罚〔2023〕13号 重庆市綦江区陈进养牛场 2023年7月26日,綦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前往綦江区三角镇乐升坪村刘家湾组现场调查情况,发现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陈进养牛场于2023年4月27日,从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大坝村的一个养殖场购进20头肉牛,耳标齐全,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运输前未向綦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之规定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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