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柔性执法“三张清单” (民政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编号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情形 | ||||||
1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赋权事项 第30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尚未制造出成品或尚未产生销售额,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
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编号 |
处罚依据 |
免予处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
1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赋权事项 第30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销售对象不超过5人且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编号 |
处罚依据 |
从轻处罚依据 |
从轻处罚情形 |
1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赋权事项 第30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的。 |
2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赋权事项 第31项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的。 |
3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赋权事项 第30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主动中止违法行为,销售对象不超过5人且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2000元的。 |
4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赋权事项 第31项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经营活动不超过1次且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2000元的。 |
备注:第1项—第2项为“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3项—第4项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