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綦江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綦江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8日
綦江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号)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确认权限下放街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1〕53号)精神,充分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等功能,全面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申请审定流程、管理行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完善申请流程
(一)资格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綦江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同时还需满足以下10条政策衔接:一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同时享受;二是领取高龄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享受“两项补贴”;三是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四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五是享受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可择高享受“两项补贴”;六是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七是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八是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两项补贴”;九是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按有关规定执行;十是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申请材料。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书面提供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残疾人或其委托办理人通过网上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须填写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三)自愿申请。申请人在自愿申请基础上,残疾人可由本人自愿通过全国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书面申请时,需签订补贴申领诚信承诺事项,分类别填写《綦江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綦江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镇)统一申请办理。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街镇人对新纳入低保的残疾人,以及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街镇应当及时办理。非我区户籍残疾人向我区街镇提出申请的,按照民政部和其户籍地民政部门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实行“跨省通办”。按照“全程网办”要求,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窗口要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受理地应在收到办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二、优化审批程序
(五)申请受理。街镇应当及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有条件的街镇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材料补充齐备后,应予以再次受理。受理“两项补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要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六)材料审查。街镇应当审核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证、残疾人证的真实性和残疾等级。审核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反馈村(居)民委员会,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信息比对。街镇应当做好“两项补贴”人员与工伤保险、低保、特困、因公致残、离休、老年、孤儿等群体信息的比对工作。
(八)研究审核。街镇应当根据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结果,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两项补贴”享受条件进行审核,符合享受条件的,经业务科室经办人和负责人在申请人申请书上签字确认,下发“两项补贴”审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复核期限;不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审定上报。街镇应及时将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条件的审定对象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审定工作,从系统中打印“两项补贴”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将审定合格的申请审定表复印件报区民政局进行备案。线下申请审核审定期间,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再进行公示。
(十)资金发放。经资格审定合格后,自残疾人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区民政局负责汇总街镇审核审定的补贴资格合格材料,会同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各街镇要强化补贴社会化发放管理,积极做好与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等发放渠道的对接,条件允许时可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信息与银行对接,直接审核并发放到卡。
三、规范动态管理
(十一)“两项补贴”停发条件时间。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户口迁出本区的;残疾人证被注销和到期的;民政部门认定不属于低保范围的;服刑期间的;补贴对象死亡的;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户口迁出本区的;残疾人证被注销和到期的;残疾等级变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刑期间的;补贴对象死亡的;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
(十二)零星退出。街镇应掌握“两项补贴”对象的动态情况,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参照申请享受的程序及时办理补贴停发手续,下达补贴停发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三)定期复核。街镇于每年6月、12月对补贴对象各进行一次复核,复核时街镇应当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形成复核报告,视情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
四、严格监督检查
(十四)长期公示。街镇应将辖区内享受“两项补贴”情况(包括补贴对象基本信息、享受“两项补贴”类别情况、补贴金额等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向公众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两项补贴”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两项补贴”待遇无关的信息。
(十五)系统管理。各街镇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可通过两补系统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签章等方式,实现补贴档案无纸化。每月底前将当月发放的补贴资金录入系统,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各街镇要根据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更新的各类数据,当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格认定,同时记录在案备查并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
(十六)证件管理。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街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视情况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十七)监督管理。各街镇要定期开展补贴工作绩效评价,及时吸收残疾人和其他群众的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十八)举报核查。街镇应当设立并公开“两项补贴”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两项补贴”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五、健全工作机制
(十九)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统筹各方资源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二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入户走访、人脸识别、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自愿申领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区民政局、区残联应及时将新纳入低保的残疾人信息和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信息推送给街镇,街镇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
(二十一)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区民政局、区残联和街镇应当运用数据比对、生存验证等动态监测技术,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则退。加强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离休等相关信息数据的比对,确保补贴精准发放。区民政局和区残联应实现数据共享,每季度至少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判,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十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中央“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不准以及因申请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残疾人两项补贴落实工作责任。各街镇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研究审核、审定上报、资金发放、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区民政局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并将所需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保障补贴及时足额兑现;区残联要加强第三代残疾人证换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更新残疾人死亡和残疾等级变更数据,做到与区民政局、街镇共享并同步残疾人证变更情况。
(二十四)加强政策宣传。区民政局、区残联和街镇要定期组织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培训学习,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组织实施工作。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已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的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要加强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协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办理补贴申请。
(二十五)加强档案管理。街镇要加强“两项补贴”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的申请审定材料、公示情况等资料,做到基本信息完整、相关手续完善、材料齐全、经办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七、办理时限
“两项补贴”初审审核审定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审定决定。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綦江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2.綦江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3.綦江区“两项补贴”申请补正告知书;
4.委托书;
5.綦江区不予享受“两项补贴”告知书。
附件1
綦江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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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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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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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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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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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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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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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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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低保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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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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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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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账号名: 银行账号: | |||||||||||||
委托 代理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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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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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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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 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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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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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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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被委托人)郑重承诺: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清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政策,承诺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均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如存在不实之处,愿停止申请或终止享受补贴待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承诺如审批通过并享受补贴待遇后,一旦申请人残疾类别和等级发生变化,将在15天内主动向残疾人两项补贴申报机构报告变化情况,接受审批机构作出的调整。 申请人签字或手印: 被委托人签字或手印: 年 月 日 | |||||||||||||
已对申请人(委托人)相关申请信息进行确认,同意报街镇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街镇业务部门审验结果:符合条件,同意报系统审批!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本申请表待系统审批后,与审批表一并装入残疾人档案。
附件2
綦江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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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
联系电话 |
| ||||||
残疾人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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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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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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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账号名: 银行账号: | |||||||||||
委托 代理人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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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 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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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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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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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被委托人)郑重承诺: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清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政策,承诺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均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如存在不实之处,愿停止申请或中止享受补贴待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承诺如审批通过并享受补贴待遇后,一旦申请人残疾类别和等级发生变化,将在15天内主动向残疾人两项补贴申报机构报告变化情况,接受审批机构作出的调整。 申请人签字或手印: 被委托人签字或手印: 年 月 日 | |||||||||||
已对申请人(委托人)相关申请信息进行确认,同意报街镇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街镇业务部门审验结果:符合条件,同意报系统审批!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本申请表待系统审批后,与审批表一并装入残疾人档案。
附件3
綦江区“两项补贴”申请补正告知书
( 年第 号)
:
您提交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资料已收到,具体如下:
1.綦江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2.委托代理人申请和提供非申请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需要时提供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经审查,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备,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正上述第项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受理机关在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备时出具。第一份由申请人留存,第二份由受理机关存档。街镇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字(盖章)。
附件4
委托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人是 (具体到门牌号)居民 ,身份证号: ,因 原因。现委托(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办理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事宜,请予接洽。
委托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綦江区不予享受“两项补贴”告知书(存根)
经审查核实, 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其原因是: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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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不予享受“两项补贴”告知书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经审查核实,你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理由是: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向(写明发出告知书的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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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不予享受“两项补贴”告知书回执
申请人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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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3.此联需交回发出主体单位存档。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