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綦江民发〔2022〕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关于印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9〕60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决定废止《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綦江民发〔2016〕87号)和《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建立綦江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綦江民发〔2018〕206号)2个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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