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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日期:2024-05-28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补发换发 公共服务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3.《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04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5.“三定方案”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团、跨区县(自治县)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市级、区县级 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利用查询 公共服务 1.《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第六款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2.“三定方案”承担全市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市级、区县级 区民政局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公共服务 1.《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2.《重庆市编办关于完善市民政局所属16个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任务的通知》(渝编办〔2016〕362号)开展婚姻收养政策宣传,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宣传婚姻收养法律法规,提供婚姻家庭咨询辅导,指导区县婚姻家庭社工服务。 市级、区县级 区民政局
殡葬咨询培训服务 公共服务 1.《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2.《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第二条   适应群众的需求,积极建立和完善殡仪服务体系。第七条通过殡仪服务积极引导移风易俗,推动丧葬改革,努力探索科学文明的殡葬礼仪;|3.《重庆市编办关于完善市民政局所属16个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任务的通知》(渝编办〔2016〕362号)   提供殡葬事务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为殡葬服务单位开展业务培训,提供殡葬管理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市级、区县级 区民政局
养老服务查询咨询和投诉举报 公共服务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接受投诉和举报。 市级、区县级 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公共服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市级、区县级 区民政局
结离婚证遗失或损毁补发 公共服务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2.《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二条、六十四、六十五条。 市级、区县级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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