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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315/2024-00104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3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3 |
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政策解答
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补贴
政策解答
1:补贴名称
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补贴
2 :办理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
3 :补贴对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办养老机构
4:补贴方式
银行转账直接发放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机构。
5:补贴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各区县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装修装饰、维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奖励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奖励补助。
6:补贴标准
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平均每个2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助,根据建设规模大小分为A、B、C三类,其中C类规模〔建筑面积在750㎡(含)~1200㎡〕予以每个150万元建设补助,B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200㎡(含)~1800㎡〕予以每个200万元建设补助,A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800㎡(含)以上〕予以每个200+X(X=当年剩余资金÷A类规模数量)万元建设补助。具体奖补资金将根据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及当年资金预算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社会养老机构:(一)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二)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7:申请材料清单
1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类:上年度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当年拟重点推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情况、绩效目标、资金需求等。2.规划审批文件。3.用地审批文件。4.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5.配套资金承诺函。
(二)维修改造类:上年度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当年拟重点推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绩效目标、资金需求等。2.改造方案(附改造外观、内部图片3张)。3.涉及基础建设的改造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文件。
(三)设备配置类:上年度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当年拟重点推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绩效目标、资金需求等。2.设备购置清单。
2: 社区养老服务站社区
养老服务站由各区县报送备案材料、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由各区县填报项目表、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和市级示范项目建设质量验收报告或证明等材料
3 :社会办养老机构:
《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正本、副本,或备案号)原件及复印件、老年人入住花名册、协议(合同)、评估报告(表)和缴费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8:办理流程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
申请受理、民政审核、进行评审、发放补贴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申请、审核、验收、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
申请、调查、评审、公示、审查、补助。
9:办理部门
綦江区民政局
10:办理时限
当年办理,次年发放
10:办理时间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符合条件申请运营补贴的机构向区民政局报送运营补贴申请。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年9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区民政局报送运营补贴申请
社会办养老机构:每年9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报送运营补贴申请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三楼养老服务科B349
咨询电话:023-48670212
附件:1. 承诺书
2. 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3. 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调查表
4. 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样本)
5. 重庆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表
附件1
承诺书
本机构(单位)保证 (填养老机构名称)未享受过市级建设补贴或养老机构建设市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且提交养老机构申报资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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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举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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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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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名称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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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
其中: | |||||
申请财政补助(万元) |
自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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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
登记机关 |
性质 |
□自有 □租赁 | |||
编号 |
租赁期限 |
从年月日 到年月日 | ||||
消防验收或备案机关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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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或备案机关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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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 |
证书编号 |
许可(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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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床位 |
有效期限 |
从年月日 到年月日 | ||||
运营情况 |
入住老年人数量 |
入住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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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评审委员会意见 |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区县民政局、区县财政局分别代章): 年月日 | |||||
附件3
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调查表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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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举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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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名称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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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设置床位 |
入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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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万元) |
其中: | |||||
申请财政补助 (万元) |
自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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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情况 |
□自有产权 □租赁产权 |
产权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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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运营情况 |
(含是否营运、服务人员数量、服务质量及效果等) | |||||
调查意见 |
调查人签字: 年月日 | |||||
附图片(室外、室内、寝具、设施设备各两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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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样本)
甲方: 区(县)民政局
乙方:(养老机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为规范使用政府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环境改造,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项目实施区(县)民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书,共同遵守。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
(三)项目许可(备案)机关:;
(四)项目运营机构:;
(五)建筑面积平方米;养老床位张;总投资万元。
(六)开业使用时间:年月,该机构现有床位入住率为%。
(七)补贴金额:万元。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政策规定对乙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乙方项目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登记)和法人登记,符合规定条件后,甲方根据乙方申报情况及时进行项目实地调查和评审,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报市级备案进行资料审查,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2. 对乙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3. 按规定落实补贴资金,跟踪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相关绩效评价。
4. 如乙方有弄虚作假、五年内改变养老机构房屋用途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据规定有权提出建设补贴申请,承诺未享受过市级建设补贴或市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并按规定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
2. 按建筑工程项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养老机构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及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应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登记,达到建设补贴申请条件。
3. 除不可抗力外,保证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至少五年以上。
4. 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用于本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环境改造,主要用于:
(1) ;
(2) ;
(3) ;
(4) 。
5. 接受乙方监督,如有违反政府补助资金有关规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约,按《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区(县)民政局(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养老机构(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表
项目起始时间 |
项目终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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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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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解释说明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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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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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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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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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目标表 |
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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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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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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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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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