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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315/2025-00123
  • [ 发文字号 ]
  • 綦江民发〔2025〕3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3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救助等民政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规范社会救助等民政资金发放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民生资金管理,规范社会救助等民政资金发放行为,确保各项民生资金准确高效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用到困难群众身上,现就城乡低保、特困供养、高龄失能老人、残疾人两项补贴、临时救助、百岁老人、精简压缩、伤残民兵、高龄津贴、城镇孤老、其他救济等民政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发放数据的审核上报

(一)发放数据审核。区民政局于每月初,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高龄失能老人、残疾人两项补贴、临时救助、百岁老人、精简压缩、伤残民兵、城镇孤老、其他救济等当月发放花名册通过相关系统推送到资金监管系统进行数据比对治理,同时导出整理形成台账和汇总表后,下发各镇街进行核对。各镇街于每月13日前向区民政局反馈核对无误的花名册及汇总表电子件。区民政局于每月16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区财政局社保科

(二)备案上报。各镇街于每月底前将经核对认定的当月辖区的资金发放花名册,经民政办主任、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一式三份,报区民政局、镇街财政办备案,并自行留存一份备查。

二、资金拨付及发放

(一)资金拨付。区民政局每月16日前,根据当月汇总发放数据向区财政局申请用款计划,区财政局在20日前下达用款计划。区民政局根据资金发放方式及时拨付发放资金,其中,集中供养人员资金拨付到镇街财政所,由镇街财政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付。分散供养的人员经费由区民政局拨付到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进行发放。

(二)资金发放。各镇街和区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在每月25日前(节假日提前)将审核无误的分散供养人员的发放数据通过资金监管系统推送到财政一卡通系统,由代发银行在25日前(节假日提前)发放到个人账户,并及时反馈发放结果。对发放不成功的数据,涉及的镇街及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数据上传到一卡通,及时进行补发。城镇孤老和其他救济不通过一卡通发放,由区民政局直接通过代发银行发放。高龄津贴通过一卡通每半年发放一次,分别为6月和12月。

三、资金退回

对因死亡、重复发放等原因需追回的民政资金,由镇街追回后上缴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统一上缴区财政。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卡折代管备案管理。为保证民生资金安全,推进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落实,对由监护人、委托照料人帮助支取社会救助金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卡折代管制度,各镇街于每月 28 日前将备案表交区民政局救助科(低保中心)备案。

(二)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对精神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资金可通用于本人生活和医疗照护支出。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不得用于养老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办公开支、设备维修、工程款、水电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运转经费,确保按照规定用于改善特困对象生活质量上。在敬老院以外的集中特困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由镇街每半年向相关机构收集使用情况依据备查。对资金未及时合规使用超过两年的结余资金,由镇街每年清理后上交区财政

(三)加强日常监督追踪问责。各镇街各项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资金发放要切实做到对象准、去向明,严禁出现被截留私用、侵占挪用、虚假冒领等问题,如发现有违规发放及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将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2511日起实施。原綦江财发202091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51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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