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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315/2022-002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7-12-28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5〕92号),为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分类

凡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及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的要求,以及民政部关于制定出台临时救助标准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一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一般按40%进行救助,对该类家庭中一、二级重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建卡贫困户可在4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50%的救助(一般按30%进行救助,对该类家庭中一、二级重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建卡贫困户可在3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10—30%的救助(一般按10%进行救助,对该类家庭中一、二级重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在1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A类家庭学生在读期间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B类家庭学生在读期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临时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与其他困难家庭大学生救助资助政策不能重复资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临时救助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区民政局应报区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三、规范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按照“本人(或家庭成员)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 (非本区户籍人员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民政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调查人员、纪检干部等为成员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形成评审意见结论,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三)审批程序。区民政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社会救助科科长、经办人员等参加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

(四)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在救助金发放次月8日前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社会募捐、承接政府转介服务等方面积极作为。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等其他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工作,用好区级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临时救助金采取打卡直接发放,并履行签字手续。

(四)加强系统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全面推进网上申请审批,通过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信息管理系统救助数据将作为区级下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资金主要依据。

本通知未明确和调整的内容仍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5〕92号)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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