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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315/2022-002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5-11-16 [ 发布日期 ] 2015-11-17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重庆市綦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确定临时救助具体事项和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可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包括: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五)申请临时救助的个人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

上述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对象,一、二级重残人员;

二类:城乡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

三类: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成员。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救助范围: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三)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四)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予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第九条  困难家庭救助标准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可申请3000元的临时救助(重大人身伤害对照本条“第二款”给予救助);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一类救助对象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二类救助对象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上,三类救助对象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50000元以上:

1.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自付医疗费用在10000—20000元(含)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2.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0—50000元(含)的,可申请3000元的临时救助;

3.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自付医疗费用在50000—100000元(含)的,可申请4000元的临时救助;

4.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自付医疗费用在100000—150000元(含)的,可申请5000元的临时救助;

5.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自付医疗费用在150000元以上的,可申请10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申请2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第十条  个人对象救助标准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可申请不超过4000元的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超过以上救助范围和标准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并根据具体实际困难情况,再向市级社会救助基金会申请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和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  救助程序和救助方式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

(一)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在救助金发放次月8日前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在30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均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第五章  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基金的筹集:

(一)区级财政每年按照辖区人口每人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预算资金;

(二)市级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募集资金的20%;

(四)福彩公益金20%;

(五)最低生活保障金结余部分;

(六)其他可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确保临时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开设临时救助基金专户。区民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基金的管理,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区督查室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由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临时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09〕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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