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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315/2022-0024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1 |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办公室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局,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綦市属机构:
《綦江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綦江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渝委办发〔2020〕30号)文件精神,改革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到2022年左右,全区救助资源有效统筹,兜底功能切实增强,救助方式不断创新,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到2035年,全区社会救助更加便民高效,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基本生活救助
1.加大低保保障力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优化低保审核确认流程,加强低保规范管理。实施分类救助,适度扩大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加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针对性开展低收入家庭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未脱贫重残人员、重病患者,以及对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瘫痪6个月以上人员、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罕见病种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但低于1.5倍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渐退期满后,经核实家庭人均月收入仍超过低保标准的,予以停发处理。
2.提高特困供养水平。适当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增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探索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为分散供养人员提供日间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提高分散供养人员生活的幸福感。做好特困人员身故基本殡葬服务,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照6个月基本生活标准给予补贴。
3.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标准。适时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在低保金补差发放的基础上,探索分档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进行调整并落实到位,适时调整分档照料护理标准。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4.强化救助动态管理。调整完善低保、特困等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强化动态管理,形成进退有序、保障合理的社会救助格局。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A类低保家庭,每年3月统一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B、C类低保家庭,分别在每年3月和9月进行统一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续保申请、平台核查、入户调查等。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可不调整救助水平,仍按原救助标准进行保障。建立救助对象家庭人员、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出现人口、经济、财产状况等重大变化的应主动申报,严禁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5.完善医疗救助。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做好各类救助对象认定衔接。合理确定参保资助标准和医疗费用救助标准,分类实施参保缴费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应急救助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实施救助对象就医“一站式”结算。
6.完善教育救助。对低保、特困家庭学生,在学前教育阶段实施保教费、生活费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落实“两免一补”;在中职阶段实施学费、国家助学金、住宿费资助;在普通高中阶段实施学费、国家助学金资助;在高等教育阶段实施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加强救助信息比对共享,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入校就读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实行“一人一案,送教上门”,为其建立学籍。
7.完善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孤儿,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住房救助。对符合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等重点对象和回村(居)安置的年满18周岁孤儿,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落实改造补助资金。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8.完善就业救助。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给予不超过1年的低保就业补贴。对劳动年龄段、有就业需求的就业困难社会救助对象,通过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等措施实施就业援助。对劳动年龄段,有就业条件的家庭建立完善零就业家庭“发现—援助—消除—稳定”的长效机制,确保至少有1人在1个月内实现就业。做好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
9.完善灾害救助。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制度,逐步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做好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和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开展冬春救助需求评估,精准确认救助对象,妥善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开展因灾倒损住房情况核查,建立倒损住房台账。通过政府扶持、邻里互助、以工代赈、社会捐助和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统筹解决倒房恢复重建资金。
10.完善其他救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完善司法救助政策,帮助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对生活困难群众减免其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保障其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稳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条件成熟时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探索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权限下放镇(街),简化申请、审批流程,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精准度和时效性。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服务保障。
(三)优化急难社会救助
11.优化临时救助。实施基本生活困难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逐步取消户籍地或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优化畅通区镇两级审批方式,强化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升救助实效。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12.优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建立联合巡查救助机制,明确公安、市政等部门以及救助管理机构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能职责,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检查力度,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13.优化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完善区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范围,细化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明确应急期紧急救助程序。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放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及时向受影响严重的困难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确保社会稳定。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14.积极推进慈善救助。鼓励和动员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在全区营造良好的慈善捐赠和救助氛围。加强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参与困难帮扶工作,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范围支出。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推进“互联网+慈善”工作,做好慈善众筹项目,不断扩大网络募捐总量。加强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推进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15.鼓励社工志愿参与帮扶。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16.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强化事务类社会救助开展,加强培训管理,提升社会救助水平。积极争取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的范围、内容、方式等。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深化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17.强化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救助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压实村(社区)责任。构建区、镇(街)、村(社区)、村民小组四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形成村(社区)困难群众网格化管理。整合求助热线,开通用好“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18.完善协同办理机制。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建立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镇(街)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申请家庭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救助帮扶各类信息。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方便困难群众及时申办查询。
19.深化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区民政局可通过区级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相关成员的住房、户籍、车船登记、婚姻、殡葬、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区级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20.优化改革审核审批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核审批程序,逐步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区民政局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救助精准。简化审核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村(社区)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但要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简化申请资料,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21.探索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家庭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重点突出问题。按有关规定积极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加强社会救助惠民政策和典型经验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部门职责。区民政局牵头统筹全区社会救助工作,负责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区教委、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医保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低保、特困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因刚性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区财政局牵头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搭建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支持各社会救助部门数据共享;其他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建立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相关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
(三)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强化镇(街)社会救助责任,认真做好权限下放镇(街)的审批管理等工作。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提高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合理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镇(街)按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人数的2—4‰确定,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人数不足1000人的,按不低于2个人确定。各村(社区)设立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专兼职),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投入,社会救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履职保障,给予适当补贴。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追回被骗款项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附件:綦江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
附件
綦江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
序号 | 贯彻落实措施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一、总体目标 | |||
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到2022年左右,全区救助资源有效统筹,兜底功能切实增强,救助方式不断创新,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到2035年,全区社会救助更加便民高效,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 ||
二、重点任务 | |||
(一)强化基本生活救助 | |||
1 | 加大低保保障力度 | 区民政局 |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残联、各镇(街) |
2 | 提高特困供养水平 | 区民政局 |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残联、各镇(街) |
3 | 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标准 | 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 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各镇(街) |
4 | 强化救助动态管理 | 区民政局 | 各镇(街) |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 |||
5 | 完善医疗救助 | 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各镇(街) |
6 | 完善教育救助 | 区教委 | 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各镇(街) |
7 | 完善住房救助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各镇(街) |
8 | 完善就业救助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镇(街) |
9 | 完善灾害救助 | 区应急局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
10 | 完善其他救助 | 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 | 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残联等单位、各镇(街) |
(三)优化急难社会救助 | |||
11 | 优化临时救助 | 区民政局 | 区财政局、各镇(街) |
12 | 优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区民政局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他成员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妇联等单位、各镇(街) |
13 | 优化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 区统计局等单位、各镇(街) |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 |||
14 | 积极推进慈善救助 | 区民政局 | 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等单位、各镇(街) |
15 | 鼓励社工志愿参与帮扶 | 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他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 |
16 |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 区民政局 | 区财政局 |
(五)深化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 |||
17 | 强化主动发现机制 | 区民政局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他成员单位、区委政法委、各镇(街) |
18 | 完善协同办理机制 | 区民政局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他成员单位、各镇(街) |
19 | 深化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 区民政局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他成员单位、各镇(街) |
20 | 优化改革审核审批机制 | 区民政局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他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各镇(街) |
21 | 探索创新社会救助方式 | 区民政局 | 区财政局、各镇(街) |
三、工作要求 |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 |
(二) | 落实部门责任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 区统计局等单位 |
(三) |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 区民政局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他成员单位 |
(四) | 强化监督检查 | 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他成员单位 |
2.关于印发綦江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