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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315/2025-00020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4 |
綦江区临时救助办理服务指南
綦江区临时救助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临时救助办理
二、办理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
2.《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26 号)
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5〕92号);
4.《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綦江民发〔2024〕7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渝悦救助通”在线提交申请或在申请人户籍或实际居住所在地各镇(街道)民政窗口受理。
四、申请对象: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在本区的遭遇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及其他家庭或个人。
五、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六、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①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材料;②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③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材料。
七、适用程序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适用范围。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生活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或个人,按一般程序开展临时救助。
(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需立即给予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的,按简易程序开展临时救助。
八、办理流程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实行线上申请;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区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对于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 5 天后,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如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组织核查,相关工作可延长 5 个工作日。
3.审批。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应自申请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需再次核查等特殊情况可延长 5 个工作日)。对救助金额较小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审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4.归档。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区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有关管理规定建档归档,存档备查。
(二)简易程序。
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由户籍、居住或急难发生所在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实施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适用简易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适用简易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九、办理时限:20 -25个工作日(一般程序)、3个工作日(简易程序)
十、咨询电话: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48663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