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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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林业局和区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
(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区林业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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