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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K361316222/2023-00039 | [ 发文字号 ] | 綦林发〔2023〕45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林业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8-01 | [ 发布日期 ] | 2023-08-07 |
重庆市綦江区林业局关于实行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有奖举报的通知
各街镇、相关单位: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线索举报,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用火行为,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举报奖励机制通知如下:
一、举报范围
广大群众如发现有以下违规用火行为的,可及时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023-61271258)、区林业局(023-48662353)举报:
(一)玩火、烧蜂驱兽、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烤火取暖、生火野炊、燃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炼山造林、烧木炭、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埋草、烧果枝(果袋)、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三)未经检查站检查登记,私自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
(四)未经批准的开山爆破、切割、电焊等工程性用火;.
(五)恶意纵火行为;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不得故意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受理单位知情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任何信息。
三、奖励方式
(一)一般性奖励。群众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者第一时间举报者,各街镇结合积分制实施奖励。
(二)案件性奖励。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对于火灾案件侦破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实施奖励500-1000元。
四、不予奖励情形
按照相关要求,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具有森林防火及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本地区违规用火行为的;
(二)举报的违规用火行为正被市、区或街镇人民政府查处的;
(三)举报的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了的;
(四)举报事实不清、位置或对象不明或不提供联系方式的;
(五)未正常按照举报途径进行的;
(六)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请各街镇参照执行,积极宣传发动,共同维护綦江区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庆市綦江区林业局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