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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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綦科局〔202435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创业。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63号),经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局
   20241115

(此件公开公布)

 

 

重庆市綦江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能力,根据《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6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綦江区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功能是围绕创业企业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企业家精神,构建开放融通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五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围绕全社会创新创业需求,全面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形态多样的发展格局,不断培育新企业、新业态、新产业,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綦江区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服务的公共场地和设施,运营场地300平方米以上;

3.具有办公服务功能、队伍和管理制度;

4.已入驻在孵企业3家以上。

第七条  綦江区孵化器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区科技局面向全区发布綦江区孵化器申报认定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2.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区科技局。

3.审核。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评估、会议评审,确定綦江区孵化器拟认定名单。

4.公示认定。区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綦江区孵化器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予以认定公告。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八条  区科技局定期对綦江区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估,原则上每一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孵化器的运营团队、导师辅导、活动开展、投融资、专业化服务水平、入驻企业(团队)以及商业模式等几个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绩效评估程序:

1.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发布綦江区孵化器绩效评估通知,明确具体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式、结果应用等。

2.提交申请。綦江区孵化器运营机构如实填报评估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区科技局。

3.评估审核。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孵化器评估资料通过现场考察、会议评审等形式,形成评估意见。

4.公示。区科技局将通过的綦江区孵化器绩效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綦江区孵化器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綦江区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重庆市孵化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达到良好及以上的綦江区孵化器,区科技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给予一定孵化器能力建设和运营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两年不合格的,取消綦江区孵化器资格。

第十五条  綦江区孵化器运营机构存在孵化器申报、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获得认定的,取消认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的綦江区孵化器,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将对其进行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并追回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綦江区孵化器的运营机构、负责人、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变更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1年,原《綦江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綦科局〔202048号)同时作废。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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