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綦江区企业科技创新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綦科局〔2022〕1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城: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意识,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科技创新成效,推动我区科技创新发展。经研究,制定了《綦江区企业科技创新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綦江区企业科技创新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创新意识,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綦江区科技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綦江区行政区域(不含万盛经开区,下同)范围内所有法人企业。
第三条 企业科技创新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创新基础、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效。
第四条 企业创新基础主要指企业成为科技型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在资本市场的上市情况。
第五条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指企业设立或参与研发平台、创新中心或创新联盟、开展研发投入、拥有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承担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合作情况。
第六条 创新成效主要指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经营利润、接受创业投资、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获得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情况。
第七条 企业创新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区科技局发布评价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请和评价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企业科技创新评价细则。
(二)提出申请。企业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上报证明材料。
(三)部门初审。区科技局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审,确定拟评价企业名单。
(四)第三方评审。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组织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提出评审意见。
(五)对外公示。区科技局将拟评价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处理。
第九条 结果运用。区科技局根据当年区财政情况,对企业科技创新评价排名靠前的,在科研项目、科技经费、评选表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綦江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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