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綦科局〔202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壮大研发平台,大幅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高质量发展,现将《重庆市綦江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培育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为綦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綦江区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以是在綦依法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綦江区新型研发机构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开展应用研究。着眼于綦江优势特色产业及未来发展关键领域的实际应用,开展应用研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二)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围绕綦江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核心技术等技术需求,开展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问题。
(三)提供研发服务。根据市场主体技术需求,提供技术支撑、研发支持与科技服务等应用技术支持。
(四)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联合多元化投资主体,构建专业化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綦江区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各街镇、园区管委会负责协同开展本辖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綦江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投资主体明确,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二)拥有一支人员结构合理的专业人才队伍。在职研发人员不低于6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60万元。
(四)能够持续运营,具有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来源。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60万元。
(五)具有重大科研成果和市场服务能力。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上一年度市场化收入不低于120万元。
(六)申报单位应满足科研诚信要求。
第五条 区科技局定期接受相关单位申请,组织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标准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书填写、相关证明纸质材料,并提交至区科技局。
(二)评审论证。申报单位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论证并得出评审论证意见。评审论证包括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和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
(三)结果公示。区科技局对通过评审论证的新型研发机构提出认定意见,并公示。对同类行业申报主体,按照綦江区产业发展需求,以“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的原则提出认定意见。
(四)审定发布。通过评审和公示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区科技局审核确定后正式发布。
第六条 申请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綦江区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二)诚信承诺书。
(三)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四)申报单位的最新章程与管理制度。
(五)单价十万元以上的用于科研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授牌,并享受綦江区科技创新相关扶持政策。
(二)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团队),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支持其申报綦江“创新人才计划”“重庆英才计划”,以及綦江区和重庆市科研项目。
(三)对获得认定的綦江区新型研发机构,且符合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章 考评管理
第八条 在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满前,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主要考核新型研发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费、科技研发条件、科技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效益、运行管理能力、孵化企业情况以及相应的财务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九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且根据当年区级财政实际,可以给予其适当补助。
(二)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评估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条 已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如有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一系列变更行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至区科技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如有企业注销行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至区科技局。因未及时报备而产生的相关问题,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全流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申报、认定、绩效评估等环节各责任主体均需签订诚信承诺书。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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