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綦科局〔2023〕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宣传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綦科委〔2014〕7号)、《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綦科委(2015)15号)、《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綦科委〔2015〕31号)、《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綦江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綦科委〔2015〕33号)、《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农创天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綦科委〔2015〕38号)、《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綦科委〔2018〕19号)6个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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