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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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綦科局〔202060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綦江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区科技局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   
20201029日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以下简称区级专家大院)建设,提升专家大院服务水平和示范效应,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推进农业科技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不断增加农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专家大院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专家指导,企业载体,农民主体”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支撑,按照“聘一位优秀专家,办一个培训基地,建一处科技小区,带一片产业发展,助一批农民致富,兴一方农村经济”(简称“六个一”)的总体要求,把专家大院建设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载体,农村集体和农户增收、产业发展的公益性服务平台。

第三条  区级专家大院推行属地政府管理,多元化投资,第三方运营,社会化服务,形成良性服务乡村振兴机制。鼓励专家、企业、农村集体和农民通过成果、技术和资金入股等方式,与专家大院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发展共进。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对区级专家大院的认定、考核、调整。指导区级专家大院的建设发展,组织区级专家大院开展重庆市专家大院的申报、评审及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区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对区级专家大院的认定。申请认定由依托单位(包括第三方运营机构、产业基地的农业企业、农技协会、农村合作社、农技服务中心等)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专家团队。聘请的首席专家原则上是定向服务綦江的市级或区级科技特派员。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开发、推广的项目能够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发展,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具有必要的硬件设施。配有专家工作室、休息室、实验室、图书室,建有示范推广基地。

(五)总体规划、实施方案、规章制度等完善可行。

(六)专家大院建设方案报送区科技局备案,建成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局报送区级专家大院年度报告及相关附件。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依托单位基本信息、专家大院建设、专家团队构成及工作总结等方面的内容;相关附件主要包括合作协议、规章制度、图片或视频、情况信息等佐证材料。

(二)受理。区科技局对材料完备的申报正式受理。

(三)审核。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核实。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依据初审结果和和现场核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区科技局对评审合格的区级专家大院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授予相应区级专家大院牌匾。

 

第三章  考核与评定 

 

第九条  区科技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已认定的重庆市专家大院和区级专家大院进行检查,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定。

第十条  考核评定主要围绕专家大院的建设目标、任务和发展实际,按照六个一总体要求,以项目实施绩效为重点,重点考核评定以下方面:

(一)服务条件。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大院依托单位的支持与保障措施、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壮大等方面。

(二)服务能力。主要是专家队伍及能力建设、科技信息服务等方面。

(三)服务机制。主要是专家与依托单位及相关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间的科技服务机制建立完善等方面。

(四)服务成效。主要是辐射与带动作用、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农村集体和农民增收等方面。

(五)对外宣传。主要是媒体宣传报道专家大院运行成效或亮点工作等方面。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

(一)材料报送。专家大院报送材料包括:年度自查评价总结及相关印证材料。

(二)资料初审。区科技局对专家大院报送的材料,结合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进行初审。

(三)核实评定。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专家大院报送的考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方式包括召开核实会和实地核实等)、评定。

第十二条  评定结果

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一)逾期不上报考评材料和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资助资金使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三)未能完成合作项目任务或首席专家及团队每年进驻时间少于30天的。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对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区级专家大院组织并指导申报重庆市专家大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区级专家大院资格:

(一)评定为不合格并经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区级专家大院的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依托单位因技术等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对区级专家大院的撤销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七条  奖励扶持

(一)被评为优秀、良好专家大院的,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成果引进、产品研发、农民培训、技术推广、硬件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被评为优秀、良好专家大院的,在科技计划项目安排和科技经费支持上予以倾斜;

(三)被评为优秀、良好专家大院的,优先向市级相关部门推荐认定相关资格和争取相应项目。

第十八条  惩处激励

(一)专家大院认定资格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二)专家大院评定为不合格的,次年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

(三)专家大院未能完成项目技术任务的,三年内不予安排科技项目。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农创天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綦科委〔201538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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