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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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綦科局〔2020〕6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区科技局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7日    

 

重庆市綦江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激励广大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4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綦江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关事业单位、科技型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基层一线,面向园区、企业、街镇、村社(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专题培训、技术示范与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日常管理,以及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围绕全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通过技术引进示范、现场科技服务、实用技术培训、电话咨询与网络会诊等方式,自觉履行帮扶协议,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每年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5天。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提出激励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统筹开展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奖励、宣传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安排落实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及其使用管理,协调组织科技特派员到一线开展科技服务,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条  派出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协助区科技局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等工作,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业绩纳入本单位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政策,对于获得国家或市级表彰的科技特派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  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配合区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评价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八条  区科技特派员协会受区科技局委托承担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宣传贯彻中央和地方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文件,建设和运维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承担科技特派员的注册审核、需求征集、选派考核、总结宣传等具体事务,协调配合街镇、园区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三章  选派考核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技术传授与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与管理服务能力较强。

(三)有事业心、公益心和责任感,自愿到基层从事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帮扶企业发展、农户增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四)身体健康,并且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选派:

(一)征集需求。区科技局会同相关园区、街镇征集服务对象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并统筹确定选派名额。

(二)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

(三)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根据具体要求自主选择申报拟服务对象。

(四)单位推荐。区科技局提出拟选派市级科技特派员名单,推荐到市科技局。园区、街镇提出拟选派区级科技特派员名单,推荐到区科技局。

(五)审核确认。选派到綦江区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名单,由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区级科技特派员名单由区科技局审核确认,公开发布并抄送派出单位。同时,区科技局组织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签订选派协议。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每年度考核1次。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帮扶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以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绩效为重点,综合评估履职情况、服务效果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翌年不再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考核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

(二)自我评价。科技特派员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并将相关资料提交区科技局。

(三)评议推荐。区科技局在 市级 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估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效果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等,形成市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建议,推荐到市科技局。区级科技特派员在自我评价基础上,经园区、街镇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后,提交区科技局。

(四)审核确认。市科技局和区科技局分别审核确认市、区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公开发布并抄送派出单位。

第十三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宣传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的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巡讲活动,激励更多的人员、企业和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按照市科技局转移支付要求使用。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按照区级财政预算经费要求使用。区科技局、园区、街镇、派出单位为科技特派员工作保障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资料费、科技示范、宣传报道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应当精简手续、规范使用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经费,原渠道收回。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科研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重庆市綦江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綦科委〔2015〕31号)文件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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