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创新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綦科局〔2020〕43号
各街道办事处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
为规范科研项目(议题)评审、科技平台认定与绩效评估、科技奖励评审、科技成果评估、决策咨询、技术创新顾问等服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经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创新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创新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为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技管理,规范科研项目(议题)评审、科技平台认定与绩效评估、科技奖励评审、科技成果评估、决策咨询、技术创新顾问等服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经研究,决定成立“綦江区科技创新咨询专家库”,为加强专家库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主要职责
(一)咨询服务全区科技体制改革重大事项;
(二)咨询服务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大决策、中长期规划、重大专项方案;
(三)咨询服务推进军民融合发展重大方案;
(四)咨询服务开放合作、科技人才培育、科技交流等事项;
(五)咨询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培育;
(六)咨询服务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研发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建设;
(七)咨询服务科技项目的推荐、立项、验收;
(八)咨询服务科普基地建设、科普活动;
(九)咨询服务星创天地、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农业科技园区等乡村振兴建设;
(十)其他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开展咨询服务的事项。
第二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两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咨询服务、评审等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条 自愿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诚信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 区科技局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 纳入綦江区科技创新咨询专家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七条 项目专家组
(一)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设立项目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区级专家人员或区外专家人员组成。
(二)区外专家人员由区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从市科技局专家库等区外专家人员中临时选取。
(三)区级专家人员在綦江区科技创新咨询专家库中采取随机原则抽选。
(四)专家组人员根据项目(议题)需要选取组成,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为奇数,至少为3人。专家组推选1人担任专家组组长。
(五)专家对项目(议题)进行集中讨论,形成专家意见。专家组意见集体确定采用议决制或票决制。采用票决制度,须经参会专家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专家同意,方可视为通过。
(六)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八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评审活动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参加评审活动前一年内,与被评审项目(议题)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系该单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者曾担任过被评审项目(议题)单位董事、监事、经理的;
(二)与被评审项目(议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与被评审项目(议题)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评审活动的被评审项目(议题)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被评审项目(议题)单位发现评审专家与被评审项目(议题)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区科技局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形式。评审包括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答辩和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参照《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重庆市綦江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应标准向区科技局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不予发放劳务报酬和报销评审差旅费:
(一)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被评审项目(议题)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在评审活动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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