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科技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綦科局〔2021〕3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我区农业科技基地发展,我局拟定了《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科技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科技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农〔2020〕173号)文件精神,指导和推动我区农业科技基地(以下简 称“农业科技基地”)发 展,持续夯实农村地区产业基础,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深入推进乡村振兴,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科技基地是指本区内注册的能够有效行使基地建设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或组织,并具备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基地。
第三条 农业科技基地建设与发展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科技成果展示示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农业科技基地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农业科技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五条 农业科技基地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农业科技基地的运营。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农业科技基地的规划、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农业科技基地申报条件:
(一)有建设管理机构,并有效行使基地建设管理职能。
(二)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并纳入本街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重点工作计划。
(三)有重点发展的农业特色产业,产业基地示范区相对集中。
(四)有科技型农业企业、农业星创天地或其他科技创新平台。
(五)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科技特派员服务或其他人才支撑。
(六)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成果来源。
(七)有比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和技术培训。
(八)有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区科技局定期开展申报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基地申报主体原则上以街镇为单位,一种产业只申报一个基地,可一家企业或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多家联合申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表、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区科技局经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认定名单。
第九条 区科技局根据申报主体条件符合情况,将农业科技基地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次,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农业科技基地,在科技计划项目安排和科技经费支持上予以倾斜,优先向市级相关部门推荐认定相关资格和争取相应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上级机关文件如有其它具体规定和要求,以上级机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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