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 重庆市綦江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綦科局〔2020〕4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众创空间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创业。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19号),经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精神,引导綦江区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綦江区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六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国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綦江区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服务的公共场地和设施,运营场地200平方米以上;
3.具有办公服务功能、队伍和管理制度;
4.已入驻团队或企业3家以上。
第八条 綦江区众创空间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区科技局面向全区发布綦江区众创空间申报认定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2.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区科技局;
3.审核。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评估、会议评审,确定綦江区众创空间拟认定名单;
4.公示认定。区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綦江众创空间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予以认定公告。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九条 区科技局定期对綦江区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估,原则上每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众创空间的运营团队、导师辅导、活动开展、投融资、专业化服务水平、入驻企业(团队)以及商业模式等几个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程序:
1.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发布綦江区众创空间绩效评估通知,明确具体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式、结果应用等;
2.提交申请。綦江区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如实填报评估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区科技局;
3.评估审核。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众创空间评估资料通过现场考察、会议评审等形式,形成评估意见;
4.公示。区科技局将綦江区众创空间绩效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綦江区众创空间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綦江区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重庆市众创空间。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达到良好及以上的綦江区众创空间,区科技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给予一定众创空间能力建设和运营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两年不合格的,取消“綦江区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六条 运营管理机构在綦江区众创空间申报、评估中弄虚作假等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获得认定的,取消认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的綦江区众创空间,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并追回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綦江区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人、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变更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綦江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綦科局〔2020〕9号)、《綦江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綦科委〔2015〕53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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