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教〔2020〕206号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重庆市綦江区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綦江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积极发挥教育统计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重庆市教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区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的由区教委依法部署并组织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区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教育统计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分级负责、质量问责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区教委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綦江区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全区教育领域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应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并为学校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区教委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重庆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七条 区教委对统计数据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学校,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必须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和诚信教育,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向区教委报送本单位统计负责人与统计人员有关信息。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保持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应当做好工作交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教委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科室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适时开展教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道德素养、法律素养、专业素质,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多种统计分析方法进行统计的能力。

第十四条 教育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 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五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

第十六条 教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单位的教育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七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

 

第四章 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重庆市及綦江区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定统计报表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送、分析、归档等工作。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统计数据的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 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育统计数据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予公开,便于查询利用。

第二十三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合理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涉密数据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单位使用教育非公开数据的,应向区教委来函,写明数据用途、所需指标、使用范围等,经区教委分管统计工作的委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区教委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业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和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育统计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十七条 区教委建立教育统计报表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单位教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和统计质量进行通报。

对报送不及时,或存在重大错误、漏报,数据质量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区教委将定期对各单位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统计规章制度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

(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

(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区教委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教育统计专家库,并建立专家参与的全区教育统计数据核查机制,加强自查、督查、核查、抽查、互查等工作,夯实数据源头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各教育责任区应当建立教育统计数据全覆盖制度,定期对所辖学校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区统计局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分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泄露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六)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綦江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发布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