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公示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全过程原则,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 像记录设备)是指我委专为执法人员配备的进行执法工作时所使 用的便携式录音录像取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等。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工作必需、性能适度、 安全稳定的原则。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有效管理、 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日常执法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或勘验、调查 询问、陈述申辩、听证、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 押、代履行、执法监测采样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 程,均应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 员应当及时检查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时间显示,保证音像记录设备正常使用,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的地点、时间、 场景、参与人员、执法内容和过程等情况。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 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音像记录设备,录制 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 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音像记录设备,检查过程中非因技术原因 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 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 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六)执法过程容易引起争议时;
(七)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单位或者住所时;
(八)取证和当事人确认的情况;
(九)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八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注意拍摄的角度、模式,确保视频资料清晰、有效,内容完整客观。
第九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制作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 员应及时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因连续执法、异地 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 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本单位及时予以储存。
使用其他设备制作音像记录,由各相关科室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要按照执法事项、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十条 执法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两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 一 条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后附 卷,并注明记录的事项、录制对象、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 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实施音像记录过程中,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
信息,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音像记录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綦江区教育委员会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型 | 环节 | 具体内容 | 记录方式 |
1 |
行政处罚 |
现场查处违法行为 |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 现场违法事实和行为、执法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笔录或其他 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等。 |
全过程记录 |
行政听证 | 听证时间、地点、人员、听证过程等情况 | 全过程记录 | ||
文书送达 | 文书类型、送达人员、地点、送达方式、 收文人员等情况 | 全过程记录 | ||
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 | 实施查封扣押的过程、场所、设施、物品 等情况 | 全过程记录 |
代履行 | 实施代履行的过程、场所、物品等情况 | 全过程记录 | ||
3 |
行政检查 | 现场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的,坚持全面检查和检查留痕原则应持有并开启现场执法检查记录仪等摄像设备,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
全过程记录 | |
4 | 其他需全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