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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50076936P/2023-0037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教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4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4 |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根据《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二、政策内容
(一)关于延缓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向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初核后报当地街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区教委基础教育科备案,纳入缓学管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二)关于休学
学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一学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三、适用范围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
四、实施日期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政策咨询
可咨询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联系电话:023-858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