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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50076936P/2021-00085 | [ 发文字号 ] | 綦教基〔2021〕37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教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1 |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中小学、幼儿园:
为确保全区2021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义务教育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行为的通知》(渝教基发〔2021〕1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实施公办、民办学校同权同步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21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委备案,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在我区中心城区居住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读办法具体见《綦江区2021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城区中小学招生办法》,在我区乡镇居住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直接入读当地的小学、初中学校。
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残疾儿童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学校及有关部门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四)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实验学校和实验一小两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区教委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区教委按照两所学校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区教委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两校招生具体实施办法见《綦江区2021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城区中小学招生办法》。严禁提前招生、严禁择优招生。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控制办学规模
各学校要根据学位情况合理申报本校2021秋新生招收计划,按照区教委和责任区划定的招生片区、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招生计划的,请及时与责任区和基教科联系。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合理控制办学规模,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二)科学划定招生范围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要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等因素,合理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片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审慎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意。为推进綦万“三化”发展,綦江万盛毗邻地区根据家长意见就近入学融合招生。
(三)规范执行招生程序
1.公布招生入学信息。区教委将于6月10日前公布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做好“一校一策”招生工作方案并报区教委审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2.信息采集和报名审核。6月15日至6月19日,所有申请公办学校入读或申报民办学校入读的适龄儿童家长,须按照区教委公布的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学生若选择就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且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对申请入读的适龄儿童,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区教委相关规定,对报名对象、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3.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全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办中小学于6月20日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区教委于6月20日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摇号,全程接受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学生家长登录系统查询摇号结果。经摇号录取的学生须在6月21日18:00前登录系统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回到所在地公办学校录取体系内,按划定的片区入读。6月26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完成招生工作。7月30日前,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四)妥善解决特殊问题
1.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4.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和责任区统筹安排入学。
5.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和责任区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6.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初中学校以体艺特长生、科技特长生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均衡配置教学师资,促进教育公平。
7.继续扎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严防新增辍学失学现象发生。对无故未按时报到入学的,特别是初中学段入学新生,要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切实做好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加强对家庭困难、身体残疾、随迁子女、留守儿童、返乡儿童等特殊学生群体,以及有学习困难、外出打工等辍学高风险倾向的学生,全面实施小学、初中双控保学。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区教委、责任区统筹安排的学生。
(五)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教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职责,责任督学要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各责任区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顺利开展。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统一受理和解答学生家长的疑问,及时解决招生中出现的问题。要重点加强民办学校和热点学校的招生对象、招生服务片区划分、招生录取工作流程等群众高度关注政策的宣传引导,及时依法处置和澄清虚假信息,采取有效辟谣措施,消除不良舆论影响。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和学校要加强对招生中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要做好招生入学相关的安全稳定工作,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要完善方案、制定预案,注重舆情搜集,加强招生研判,做好民意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六)严格执行招生管理规定
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招生管理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入学资格与楼盘销售挂钩。严格执行九年义务教育和三年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学制,严禁通过延长和缩短学制预录生源,严禁以“1+5”“2+4”等方式超纲超前教学,变相储备生源。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教育督导责任区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召开辖区内学校相关人员会议,布置招生工作。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通知适龄儿童到指定学校就读,严禁怂恿不符合入读条件学生的家长到学校、责任区或教委无理取闹。各中小学应顾全大局,严格执行文件精神,服从责任区统一安排,不得违规收费招收择校生,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二)城区户口迁入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在截止时间后迁入城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城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安排就读学校。
(三)严肃招生纪律,对违反相关规定和不按要求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正面宣传解释的中小学幼儿园,区教委视情节轻重将给予当事人和学校领导约谈、通报批评,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长福,023-85880862,023-85883969,1224094640@qq.com。
附件:綦江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区域划分表(小学、初中)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