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 教育概况 > 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 索引号 ] | 11500222750076936P/2023-00390 | [ 发文字号 ] | 綦教〔2023〕76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教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6 |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庆市綦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育学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重庆庆市綦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2日
重庆市綦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綦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市财政及区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以及非独立建制学校附设高中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委)和区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区教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在重庆市就读,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每生每年2000元学费标准执行。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四)免住宿费。对在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元,资助年限为2.5年。
(五)免教科书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过渡期内按原政策执行,每生每年400元。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费。对在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除学费。免学费资助标准由区发改委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在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人数比例确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按每生每年1500元、2500元确定,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三)免教科书费。普通高中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过渡期内按原政策执行,每生每年400元,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等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免住宿费资助等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区县按8∶2分担。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提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免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九条 普通高中免除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区按5∶5 分担。免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财政按照免除学费学生人数和免除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区财政、区教委等部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各学校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区教委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保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力量,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财务管理。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市、区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发放方式和发放时间,各学校必须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各类资助资金,切实发挥资助实效。要减少资助资金发放的中间环节,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要建立完善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签收和确认反馈机制。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受助学生获得的各类资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资助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资助评审管理、资金发放、质疑处置等任何环节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等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校要要在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民办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贫困乡镇学生倾斜。
第十八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继续按照《重庆市綦江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綦教〔2019〕89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教委、区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教财〔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