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 教育概况 > 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 索引号 ] 11500222750076936P/2023-00157 [ 发文字号 ] 綦教〔2023〕42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教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发布日期 ] 2023-05-30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教育学区,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市教委《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36)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教委、区委区府关于教育的决策部署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实施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2023831日(含8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入学信息登记时提出申请,并于2023625-30日期间到户籍所在地学校填写缓学申请表(见附件1),由学校统一报送当地街镇政府审批和区教委存档备案,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免试入学原则。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掐尖招生。

(三)规范公平原则。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招生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招生程序,遵守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确保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录取,阳光入学。严格执行监督问责,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中心城区学校招生,实行户籍生对口入学与非户籍生统筹入学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办法见附件2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学校招生区域划分见附件3附件4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区教委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区教委按照其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三)特殊群体招生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各教育学区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依据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充分利用教育资源,确保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应入尽入。在我区中心城区居住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具体办法见附件2,在我区乡镇居住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直接入读当地的小学、初中学校。

2.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教育学区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

3.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外籍人员子女入读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按相关规定执行。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4.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对台湾同胞子女,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5.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

四、所需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入读中心城区学校的,还需按入学类型提供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

3.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小学新生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各学校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五、招生程序

(一)公布招生入学信息

65日前,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在教育学区统筹安排下,完善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计划、报名程序等入学登记通告内容,并提交各教育学区和区教委基教科报备审核。

619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向社会公布经区教委核准的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计划、报名程序等入学登记通告。

(二)规范报名信息采集

申报民办学校入读的适龄儿童,报名信息登记和所需材料见附件2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申报公办学校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监护人若未在20233月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或需要修改入学信息的,可于2023617-19日登录綦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管理系统(https://61.128.225.49/QJZS进行入学信息补录或更正;申报公办学校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直接按招生划片区域到对应初中学校报名,无需信息采集。

(三)全面落实公民同招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办中小学于625日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区教委于625日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摇号,全程接受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学生家长登录系统查询摇号结果。经摇号录取的学生须在6261800前登录系统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回到所在公办学校录取体系内,按区教委划片区域入读。630日前,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完成招生工作。710日前,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教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职责,责任督学要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各教育学区和义务教育学校要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顺利开展。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统一受理和解答学生家长的疑问,及时解决招生中出现的问题,回应群众关切。要重点加强规范整治后“公参民”学校、新建小区配套学校、热点学校的招生对象、招生服务片区划分、招生录取工作流程等群众高度关注政策的宣传引导,及时依法处置和澄清虚假信息,采取有效辟谣措施,消除不良舆论影响。要加强对招生中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要做好招生入学相关的安全稳定工作,完善方案、制定预案,注重舆情搜集,加强招生研判,做好民意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二)优化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区教委将按照“十四五”城乡义务教育布局规划,优化学校空间布局,抓好新建、改扩建公办学校项目建设,防止农村地区盲目撤校并点,确保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与区域人口变化特别是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为推进“渝黔合作先行示范区建设”及綦万“三化”发展,渝南黔北、綦江万盛毗邻地区根据家长意见就近入学融合招生。区教委将大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区创建,深化集团化办学、学区制管理,拓展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更加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

(三)严格控制学校办学规模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区教委和教育学区划定的招生片区、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要合理控制办学规模,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原则上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四)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

各教育学区和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严防新增辍学失学现象发生,持续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攻坚成果。对无故未按时报到入学的,特别是初中学段入学新生,要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切实做好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对家庭困难、身体残疾、随迁子女、留守儿童、返乡儿童等特殊学生群体,以及有学习困难、外出打工等辍学高风险倾向的学生,建立健全“一对一”关爱帮扶机制。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和教育学区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五)严格落实招生纪律要求

各教育学区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严格遵守招生管理工作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学校招生行为,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入学资格与楼盘销售挂钩,严禁以任何理由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新签订购买商品房获得入学资格的协议。严格执行九年义务教育和三年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学制,严禁通过延长和缩短学制预录生源,严禁以“1+5”“2+4”等方式超纲超前教学,变相储备生源。

(六)严格落实监督问责机制

区教委将依法依规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监督举报电话:85880862。各教育学区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解决招生中出现的问题,回应群众关切。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区教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其他注意事项

各教育学区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召开辖区内学校招生工作会,布置招生工作。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通知适龄儿童、少年到指定学校就读。各教育学区和义务教育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202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时统计掌握招生情况,在招生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区教委。招生结束后,各教育学区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招生行为。各教育学区招生任务完成情况须于2023630日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报告区教委基教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陶露燕,858808628588396934392114@qq.com

附件:1.綦江区2023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缓学申请表

2.綦江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心城区中小学招生

办法

3.綦江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非中心城区小学招生

区域划分表

4.綦江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非中心城区初中招生

区域划分表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2023530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