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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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特殊人群免费或半价乘坐公交车

有关事宜的通知

綦交发〔2023119

 

辖区客运企业、公交卡办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特殊人群免费或半价乘坐公共汽车(简称公交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人群免费或半价乘坐公交车对象

(一)免费乘坐公交车对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盲人和其他一、二级残疾人,均可办理免费乘坐公交车IC卡(以下简称IC卡)。

(二)半价乘坐公交车对象

三、四级残疾人均可办理半价乘坐公交车IC卡。

二、免费乘坐线路

全区公交线路。

三、IC卡的办理方式及费用

(一)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对应身份证出生日期):綦江籍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自行到办卡点办理;綦江籍以外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在綦暂住证明自行到办卡点办理。

(二)残疾人:綦江籍的需本人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自行到办卡点办理;綦江籍以外的需本人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在綦暂住证明自行到办卡点办理。

(三)免费IC卡每年充值1次(充值时间以身份证出生日期到期前当月开始计算),每次充值金额900元,免费IC卡年度未使用完的金额自动清零;半价IC卡实行本人实际缴纳金额对等充值,即本人缴纳多少金额对应充值多少金额,如不再使用IC卡,交回IC卡,全额退还个人自付资金所剩金额。

(四)办理IC卡免收工本费,初次办理IC卡缴押金20元,由办理人自行承担。如办卡后需退还的,可将能正常使用的IC卡退还至各充值网点,企业退还押金,如IC卡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押金不予退还。换卡、补卡需收工本费20元。

公交卡办理企业应当每月将IC卡办理情况报区交通局备案。

四、乘车使用方法

(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乘坐公交车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

(二)办理IC卡人员乘车

1.持卡人乘车时应刷卡乘车,IC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他人使用或替他人刷卡,违者将由客运企业收回IC卡,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注销,并将违章使用者信息抄告给涉及相关部门处理,同时从注销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办理新卡。未带IC卡或使用无效卡乘车的,按所乘路线票价购票。

2.需人陪护的特殊人员乘坐公交车时,应有陪护人员陪护,以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陪护人员应按规定购票乘车。

3.IC卡遗失或损坏失效时,持卡人应购票乘坐公交车。如IC卡遗失或损坏,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相关证明到办卡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没有即时挂失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五、结算方式

(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免费或半价乘坐公交车,由政府购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区财政局纳入预算。

(二)客运企业每天对公交线路刷卡数据采集一次,每月10日前向区交通局报送上月的免费、半价乘车次数及金额,经区交通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核实无误后,向客运企业划拨结算经费。

六、工作职责

(一)区交通局负责对客运企业执行特殊人群免费或半价乘坐公交车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免费或半价乘坐公交车政府补偿资金的落实。

(三)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配合区交通局和客运企业做好特殊人群免费或半价乘坐公交车相关规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四)客运企业负责加强对司乘人员扶残助残的教育工作,对特殊人群乘车给予关爱和照顾。按规定在车厢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提示乘客为老、弱、病、残、孕等人群让座,搞好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的职业风尚。

(五)IC卡的发放,由区交通局实施监督。对违规发放IC卡的行为,由区交通局负责纠正。

七、其他

(一)国家、本市对享受优惠乘车待遇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异议的,由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解释后执行。

(三)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特殊人群免费乘坐公交车有关问题的通知》(綦交委〔2012〕171号)、《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免费或半价乘坐城区公交车的通知》(綦交委发〔2012〕301号)文件同时作废。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17日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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