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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渝交法〔2022〕4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已经市交通局2022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
2022年10月25日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对《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制定了《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一、修订依据
纳入本次《清单》修订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地名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船舶引航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时间范围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二、修订内容
《清单》主要梳理规范了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清单》在《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基础上删除了行政事项9项、新增了行政事项8项、调整完善了142项。目前共有行政执法事项449项,其中行政处罚410项、行政强制39项。
一是删除行政处罚事项9项。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清单》删除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货运车辆超核定范围营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处罚,即2021版本的第204、219、403项执法事项。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清单》删除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营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未明示服务监督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即2021版本的第6、151、227、232、267、315项执法事项。
二是新增行政处罚事项7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地名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新实施或修订,新增对交通领域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对交通领域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公路养护作业申请人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时材料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对非巡游出租汽车喷涂、设置巡游出租汽车相互混淆的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对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未履行公路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城市轨道运营单位未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履行维护和保养,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等7项,即《清单》第24、35、65、116、280、395、396项内容。
三是新增行政强制事项1项。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新增对非巡游出租汽车喷涂、设置巡游出租汽车相混淆的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即《清单》第429项内容。
四是调整完善了执法事项142项。《清单》对2021版本的142项执法事项的名称、实施依据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其他事项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渝交发〔2021〕4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