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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执法音视频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3-03-01

各科室、片区大队:

现将《执法音视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1日

执法音视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庆市交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1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音视频管理,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在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案件举报人、证人书面申请停止使用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使用的情况。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载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请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保存备查

第六条大队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过程中、现场处理执法案件以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时,必须做到“四个应当”,即:

(一)佩戴执法记录仪时应当将执法记录仪挂在左肩部肩章上,并调整至最佳摄录位置,保证摄录效果;

(二)使用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设备时间进行检查校正,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摄录的音视频起止时间与当时时间同步;

(三)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不间断的使用执法记录仪,确保对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完整记录;

(四)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应当告知现场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第十条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3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一条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二条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法制部门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月度考核: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十六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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