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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执法音视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片区大队:
现将《执法音视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1日
执法音视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庆市交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1〕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音视频管理,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在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案件举报人、证人书面申请停止使用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使用的情况。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载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请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保存备查。
第六条 大队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过程中、现场处理执法案件以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时,必须做到“四个应当”,即:
(一)佩戴执法记录仪时应当将执法记录仪挂在左肩部肩章上,并调整至最佳摄录位置,保证摄录效果;
(二)使用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设备时间进行检查校正,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摄录的音视频起止时间与当时时间同步;
(三)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不间断的使用执法记录仪,确保对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完整记录;
(四)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应当告知现场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第十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3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一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二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月度考核: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