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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22XG/2022-001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工业、信息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交通运输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0-31 [ 发布日期 ] 2022-10-31

綦江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保障动态监控数据质量,全面提升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能力,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应急管理部令 2022年第10号)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办安[2021] 15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重点道路运输车辆、12吨以上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工作坚持标准统一、科学有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区交通局牵头负责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工作,负责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执法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

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内容包括运政业务管理、动态监控质量和违法违规行为三个方面。

六、运政业务管理重点考核局行政审批科、区道运中心业务办理情况、运政基础数据规范情况,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政基础数据合规率: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政信息系统数据资源采集接口标准( JT/T 1049.22016)》和《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资源采集接口规范(2020)》的车辆基础数据分别占辖区道路运输车辆的比率;

(二)逾期注销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注销证件的记录数量与运政业务数据记录逾期未注销总量的比率。注销对象包括公安交管部门已注销机动车行驶证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的客运车辆和危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与道路运政系统记录的经营业户名称不一致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三)超期年审处理率:运政业务数据记录的道路运输证年审超期一个月的道路运输车辆数与辖区道路运输车辆总数的比率。

七、动态监控质量主要考核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终端使用情况和动态监控数据上传质量,考核指标包括:
    (一) 车辆入网率: 截止当前统计时点, 至少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重点道路运输车辆总数的比率;
    (二)车辆上线率:一个自然月内,至少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或全国货运公共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处于营运状态的道路运输车辆数的比率;
    (三)轨迹完整率: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轨迹点连续的完整轨迹与本辖区上线道路运输车辆轨迹的比率;
    (四)动态数据合格率:统计期内,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合格数据包括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定位速度、行驶记录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211)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数据。
    (五)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统计期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占本企业重点道路运输车辆上线总数的比率。
    八、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考核动态监控系统数据反映出本辖区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考核指标包括:

(一)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在统计期内,本辖区道路运输车辆的超速总次数除以本辖区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

(二)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在统计期内,本辖区道路运输车辆的疲劳驾驶总时长。

(三)在运行车辆离线率:在统计期内,治超站、高速公路卡口和ETC有通行数据且卫星定位终端处于离线状态的12吨以上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数与全区在运行的12吨以上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离线车辆平均数的比率;

(四)重点道路运输车辆超速报警有效率:统计期内,重点道路运输车辆经企业认定的超速报警数与经系统自动纠错后的超速报警的比率。

第三章 考核程序

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按照“周警示、月考核”原则,以动态监控系统数据自动统计为主、随机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十、数据统计考核周期为一个月,每月考核评分。每月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制发通报文件下发企业落实,同时报送区交通局。
    十一、考核实行记分制,满分100分,重点道路运输车辆与12吨以上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按相应指标分别计分,重点道路运输车辆90分为合格,12吨以上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75分为合格。

第四章 结果应用

十二、道路运输车辆考核结果由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纳入信用评价管理。重点道路运输车辆考核结果低于90分、12吨以上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考核结果低于75分的企业,由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限制其业务发展。重点道路运输车辆考核结果连续三个月低于90分、12吨以上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考核结果连续三个月低于75分的企业,由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抄送区交通执法支队开展专项整治并纳入重点执法监管对象。

附件:1.綦江区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表

  2.綦江区12吨以上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表

附件1

綦江区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表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基础数据合规率

5

((企业车辆数-不合规车辆数)/企业车辆数)*5


逾期注销率

5

((应注销证件数-未注销证件数)/应注销证件数)*5


超期年审处置率

10

((企业车辆数-超期年审车辆数)/企业车辆数)*10


车辆入网率

10

入网率*10;低于95%不得分


车辆上线率

10

上线率*10;低于90%不得分


轨迹完整率

10

轨迹完整率*10;低于90%不得分


动态数据合格率

10

动态数据合格率*10;低于95%不得分


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

10

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10;

高于2%开始扣分,高于10%不得分


平均车辆超速次数

10

小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的,5+[(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企业平均超速次数)/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5;高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的且小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倍的,[(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企业平均超速次数)/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5;大于等于全区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倍的,不得分。


平均疲劳驾驶时长

10

小于等于全区平均车辆超疲劳驾驶时长的,10+[(全区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辖区车辆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全区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10;高于全区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且小于全区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倍的,((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辖区车辆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10;大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倍的,不得分。


超速报警处警有效率

10

(经企业认定的有效超速报警数/经系统自动纠错后的超速报警数)*10


注: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动态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参照交通运输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考核指标的算法进行统计。

附件2

綦江区12吨以上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表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基础数据合规率

5

((企业车辆数-不合规车辆数)/辖区车辆数)*5


逾期注销率

5

((应注销证件数-未注销证件数)/应注销证件数)*5


超期年审处置率

10

(企业区车辆数-超期年审车辆数)/辖区车辆数)*10


车辆上线率

15

上线率*10;低于50%不得分。


轨迹完整率

10

轨迹完整率*10;低于80%不得分。


动态数据合格率

10

动态数据合格率*10;低于90%不得分。


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

10

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10;

高于2%开始扣分,高于10%不得分。


平均车辆超速次数

10

小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的,5+[(全市平均车辆超速次数-企业平均超速次数)/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5;高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的且小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倍的,[(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企业平均超速次数)/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5;大于等于全区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倍的,不得分。


平均疲劳驾驶时长

10

小于等于全市平均车辆超疲劳驾驶时长的,10+[(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企业车辆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10;高于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且小于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倍的,((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企业车辆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10;大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倍的,不得分。


在运行车辆离线率

15

有高速公路或治超站通行记录且动态监控数据运行里程小于十公里的违规车辆数与全市违规车辆平均数的偏差计算得分,违规车辆为零的得10分,违规车辆数大于平均数的最低得0分。


注: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动态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参照交通运输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考核指标的算法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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