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綦经信〔2023〕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暨〈经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綦经信〔2012〕41号)、《关于印发打非治违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綦经信〔2016〕180号)、《关于鼓励举报“地条钢”的通知》(綦经信〔2018〕79号)、《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綦经信〔2020〕22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费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綦经信〔2021〕48号)等5个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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