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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1999A/2024-00018 | [ 发文字号 ] | ( 綦 )经信罚〔2024〕0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经济信息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4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5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罗*生
性别:男 年龄:57 身份证号:51022319670713****
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蟠龙村2组
联系电话:1398309**** 邮政编码: 401420
所在单位: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20日7时许,罗*生在綦江区文龙街道虹桥路1-1号(綦江区一棵树石磨豆花馆)人行区域疏通下水道,作业人员在采取电镐作业时凿穿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直径40mm(运行压力0.28MP)的PE燃气管道。证据一:罗*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燃气管道损坏现场照片1份,证明罗*生在开展綦江区文龙街道虹桥路1-1号(綦江区一棵树石磨豆花馆)人行区域疏通下水道作业时凿穿了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直径40mm(运行压力0.28MP)的PE燃气管道并得到罗*生确认。证据三: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2024年9月20日7时许,罗*生在綦江区文龙街道虹桥路1-1号(綦江区一棵树石磨豆花馆)人行区域疏通下水道,作业人员在采取电镐作业时凿穿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直径40mm(运行压力0.28MP)的PE燃气管道后积极采取措施并协助抢修工作,有主动消除安全违法危害后果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过调查取证,有主动消除安全违法危害后果的行为,存在《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罗*生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户名: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10101012014000001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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