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1999A/2024-00003 | [ 发文字号 ] | (綦)经信罚〔2024〕0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经济信息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燎原燃气具有限公司
地址:綦江区古南街道连城一社大岩猫 邮政编码:4014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6576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徐某某)充装二甲醚,同时我委于2023年8月23日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23年向罗某(无燃气经营许可的个人)、重庆金丰气体有限公司(无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充装液化气(二甲醚),并于当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綦经信〔2023〕510号)。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李某任职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关于指定李某同志处理有关事宜的报告原件,李某、王某、徐某某、张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被询问人的身份、处理该案件的有关权限。
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在处罚前已被责令限期改正。
证据三:询问笔录原件共4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12月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徐某某)充装二甲醚。
证据四:情况说明两份原件,证明你单位在2023年8月前和2023年12月向无燃气经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的充装记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充装液化气应该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充装液化气”之规定,通过调查取证,无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液化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3200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户名: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10101012014000001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綦江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2月21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