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 /2023-00433 | [ 发文字号 ] | ( 綦 )经信罚〔2023〕0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经济信息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7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8 |
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坏燃气管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綦江区三角镇桐垭村 邮政编码:4014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x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778393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6月27日9点30许,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綦江区东溪镇慢行系统综合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东溪镇正街133号处燃气低压管道损坏。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处罚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据二:施工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证据三: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6月27日9点30许在綦江区东溪镇慢行系统综合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东溪镇正街133号处燃气低压管道损坏和导致燃气管道燃烧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主动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过调查取证,存在减轻处罚情形的规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户名: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 110101012014000001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