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拟上市企业扶持政策
实施办法的通知
綦金发〔2015〕3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拟上市企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拟上市企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我区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綦江府发〔2015〕34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我区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经区金融办审定纳入我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二章 拟上市企业申报条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区金融办审核后可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
(一)基本条件:
1.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3.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
(二)财务标准满足下列财务指标之一:
1.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3.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
第三章 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 经审核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可享受《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我区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规定的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及奖励。
第五条 企业上市过程中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与本区其他鼓励投资优惠政策有关以税费为基准计算的奖励重复。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时间
第六条 申报拟上市企业应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重庆市綦江区拟上市企业申报表(附件1)。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区金融办每年5月、11月分两次组织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在“綦江金融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公布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名单。
第八条 拟上市企业申请改制补交所得税财政补助应向区金融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上市进展情况、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和补交所得税情况等内容);
(二)拟上市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附件2);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企业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五)区金融办出具的拟上市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拟上市企业申请辅导期税费补助应向区金融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税费补助的请示文件;
(二)拟上市企业辅导期内上缴的税费明细表;
(三)企业上缴税费票据复印件;
(五)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文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拟上市企业完成挂牌交易备案或上市,申请财政奖励应向区金融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奖励的请示文件;
(二)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取得重要进展的证明材料;
(三)区金融办出具的拟上市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和奖励的申请及拨付:
财政补助和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区金融办报送申请材料,区金融办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区财政局会审。区金融办与区财政局审定补助和奖励金额后,将补助和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区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为拟上市企业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
(一)解决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开辟快速通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做好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
(二)组织证券公司、银行等中介机构,为企业开展专业服务,提供融资支持;
(三)与各证券交易所开展战略合作,为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四)组织开展改制挂牌上市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三条 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淘汰主要指标落后、各项工作开展缓慢、上市培育工作不积极、上市无望的企业。
第十五条 拟上市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配备改制挂牌上市工作专职人员,及时报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等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核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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