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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25年)

日期:2025-02-11

一、事项名称:对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行使层级:市级、区县级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区国资委

追责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二、事项名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行使层级:市级、区县级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区国资委

追责情形: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追责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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