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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24年)

日期:2024-02-20

一、事项名称:对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行使层级:市级、区县级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区国资委

追责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二、事项名称:对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区县级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区国资委

追责情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项名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行使层级:市级、区县级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区国资委

追责情形: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追责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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