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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国资委发〔2022〕42号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企业:
《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管理办法》已经区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并报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管理办法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选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参照《重庆市綦江区党政群机关科级领导干部任用管理办法》、《重庆市綦江区事业单位科级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正、副职管理人员,全资子企业班子成员以及控股、参股子企业班子成员中我方推荐人员。
第三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四)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
(五)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六)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
(七)依规依纪依法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四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任管理以各企业为主,由企业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由企业党组织按规定程序报区国资委党委审核备案。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选拔任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国有企业“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
第六条 选拔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选拔任用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员,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选拔任用企业中层副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累计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相关的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七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第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设纪委的区属重点国有企业的纪委副书记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选拔任用工作。
第九条 选拔任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程序包括内部推选程序和外部选拔程序。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岗位总量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条 内部推选程序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1、企业党组织应当深化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日常了解,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中层管理人员建设需要和工作实际,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启动中层管理人员调整工作初步建议,建议主要包括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后形成干部调整工作方案。
根据中层管理人员调整工作方案,制定中层管理人员推荐考察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考察组人员、时间要求、相关准备工作等事项。提任中层管理人员正副职必须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同一层次中层管理人员的调整可不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
2、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在本企业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竞争上岗不得突破第六条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二)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企业党组织进行实施,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于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谈话调研推荐。考察组向谈话对象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谈话对象向考察组口头推荐。谈话推荐结束后,考察组及时汇总谈话推荐情况。
3、会议推荐。企业党组织召开民主推荐大会,考察组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发放会议推荐票和管理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会议推荐表。会议推荐结束后,及时汇总推荐结果。参加会议推荐范围为企业全体员工及子企业负责人。
(三)考察
1、考察组将推荐结果向企业党组织报告,根据推荐结果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由企业党组织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考察对象确定后考察组张贴干部考察预告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4)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2、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采取“家访”等方式了解考察对象家庭家教家风情况。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朋友圈情况。
谈话考察范围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下属子公司相关负责同志,所在内设机构和单位员工代表等。
3、考察组与考察对象进行集体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研判。考察对象就未参与“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4、考察组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对设立党委的企业,考察组要听取所在单位党支部、企业纪检机构的意见;对设立支部的企业,考察组要听取党支部组织委员、纪检委员的意见。
5、考察组综合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的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
(四)讨论决定
1、讨论决定前,党组织要听取中层管理人员推荐考察情况汇报,听取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2、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拟任人选所在企业党组织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3)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4)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5)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6)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
(7)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3、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组织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党组织讨论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包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本人必须回避。
(五)任职
1、对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5个工作日(发布公示的次日起算)的公示。
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岗位。
对决定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由党组织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坚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程纪实”,每一批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如实记载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环节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整理形成干部选拔任用文书档案,做到全程纪实、全程可查。
2、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满后,应进行深入考核,全面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在试用期岗位上的表现,评判其是否胜任现职。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由各企业党组织行文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试用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犯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终止试用期。
(六)材料归档及备案
任职文件下发后,企业党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规定的文档材料进行存档管理。同时,将任免人员最新任免相关材料报区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外部选拔程序。中层管理人员出现空缺且本企业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的中层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外部选拔方式产生人选。
(一)公开招聘
1、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知识、能力、素质和心理健康等方面测试。
4、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5、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6、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填报个人有关事项。
7、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8、讨论决定。
9、任职。
(二)委托推荐
1、确定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2、委托业内专家或人才中介机构等推荐人选。
3、通过资格初审和意愿沟通确定初步人选。
4、了解社会反映,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5、研究决定考察人选。
6、以面谈或其他方式进行考察。
7、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8、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9、任职
对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的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和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选拔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需签订任职合同,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满后的考核任免职和有关材料归档及备案工作,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要求执行。
(三)外部交流和公开遴选
外部交流和公开遴选程序参照公开招聘和委托推荐程序进行,另外:
1、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2、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的,应当对相关企业党组织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制度,每个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任职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由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工作。
注重中层管理人员的轮岗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年,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当先进行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者其它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现任职务;应该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安排中层管理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组织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构、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