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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B40119W/2022-00011 [ 发文字号 ] 綦江府办发〔2020〕21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国资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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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重庆市綦江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9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

(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建设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要强化法治思维、坚持法治原则,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要严格遵守法定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不以政府投资审计代替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审核。

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承担主体责任。

区发展改革委对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投标等进行监管。

区财政局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进行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项目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和合同履行等情况的审核与监管。

第五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计划实施。

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区审计局报送次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编制和报送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应有确切的项目名称、投资额、实施时间等基本要素,确保计划编制的可行性和严谨性。

区审计局每年12月底前编制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审计局审批后执行。年度审计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区审计局每年应当向区人民政府及市审计局报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市审计局报告。

第七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

(五)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九)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事项:

(一)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

(三)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  区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区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立项审批、设计概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文件;

(二)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等;

(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

(四)工程竣工图,隐蔽检查资料,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资料,交(竣)工等验收资料;

(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工程结算书、工程决算报表等资料;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6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审计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征求意见书等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区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有关机关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有关部门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送区审计局。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区审计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审计局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有关部门,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公布,但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制度层面发现管理漏洞,从宏观层面促进体制机制的完善,从源头上规范建设管理行为,促进提高投资绩效,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审计工作,加快方法体系建设,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BIM等先进技术和方法,将投资审计新实践与工程建设新技术、现代信息技术等深度融合,提高审计效率。相关软硬件配置、技术培训等所需专项经费由区财政解决。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解决。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督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串通舞弊的;

(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不申请回避的;

(六)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多付工程款的,责令追回。未追回多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区审计局认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发现审计调查对象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项目资金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区审计局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由区审计局给予通报批评;区审计局认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裁决,区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及国有企业事业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区审计局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单位内审工作的指导监督,促进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高履职能力,避免监管缺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8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綦江府办发〔2019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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