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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0-225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金融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8-06-29 | [ 发布日期 ] | 2018-06-29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重庆市綦江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金融服务“三农”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切实做好綦江区信用村建设,对信用村涉农贷款给予贴息,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作原则
围绕我区信用村农业产业结构特点,以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集中扶持、重点突出、专款专用和“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对有能力、讲信誉并接受綦江区信用村贷款贴息有关管理规定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进行重点扶持。
第二条 贴息范围及条件
(一)贴息对象:信用村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专业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等在綦江区相关涉农银行获得的用途为生产经营的贷款,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专业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贷款额度50万元以下,且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上浮50%以内,可享受本办法所制定的贷款贴息政策。
(二)贴息条件:贷款投入方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同时,贷款主体遵守各商业银行贷款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未出现贷款本息逾期等行为,并且所在行政村在贷款到期时仍然是信用村。
(三)享受本办法贷款贴息的同一笔贷款不再重复享受财政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条 贴息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对享受贷款贴息的对象,贷款到期后,按年利率2%和实际贷款期限给予一次性贴息。
(二)区财政每年从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第四条 办理程序
每年11月30日前,各贷款发放银行按本办法计算出上一年度贴息总额报区金融办初审汇总,并代贴息对象向区金融办提出贴息申请。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人行巴南中心支行等单位共同审定后,由区财政将贴息补助资金划转到贴息对象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上。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重庆市綦江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綦江府办发〔2015〕87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