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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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全区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三)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及农副产品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做好化肥及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四)指导推进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指导系统推动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培育城乡市场;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参与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开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依法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导社有出资企业改革发展;对社有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对基层社社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六)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指导主管社团(协会)的业务工作及成员社的业务活动。
(七)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统一归口专营管理,承担烟花爆竹经营和烟花爆竹市场有序供销管理的日常工作。
(八)调查研究供销合作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扶持性政策建议;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供销社和社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九)指导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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