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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綦江区规划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

日期:2023-03-08

关于建立綦江区规划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


行政检察衔接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



第一,实行移送前会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犯罪时,应及时与区检察院和区公安局进行会商。经会商研判认为达到移送条件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局,同时抄送区检察院。

第二,明确移送承办机构。对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移送的案件,区公安局由法制支队承接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区检察院由第一检察部负责接收抄送案件,并在回执上签字。

第三,强化协作配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遇到阻碍,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时,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区公安局应指派民警予以处置并依法办理。案件移送后,区公安局在侦办过程中,认为需要行政执法机关配合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执法支队应指派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第四,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会商座谈会,就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工作进行沟通交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执法支队和法规督察科、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区公安局法制支队和环保支队固定参加。

第五,加强办案指导。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和刑事证据衔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区公安局和区检察院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对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执法支队在现场取证、证据固定等办案关键环节方面进行培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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