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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綦规资发〔2020〕208号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举报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矿产资源正常管理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作好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3日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举报矿产资源方面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矿产资源正常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举报。
第三条凡举报以下情形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后,均可按本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持过期证照或超越批准采矿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非法转让矿产资源采矿权的;
(四)违反《矿产资源法》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行为的。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来电、来信或来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受理单位: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举报受理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1号
举报电话:023-85890048 邮编:401420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姓名、联系方式,执法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人也可匿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时需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基本事实和责任主体。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登记: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举报登记台帐。
(二)调查核实:接到举报后,迅速安排执法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核查处理:经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清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不属受理部门管辖,无权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兑现奖励:对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举报,给予奖励:
1.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矿产资源违法线索;
2.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属第一次被举报;
3.被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对符合奖励情形的,举报无证开采(勘查)、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权等,给予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不少于对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罚金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若举报案件特别重大,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奖励标准,奖金由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政列支。
第八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九条执法部门将在举报案件查证属实处理后30日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该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或者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属匿名举报的,必须经特定程序严格核查确认后,方可领取举报奖励。
第十条受理举报将实行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举报案件实行专人、专案、专卷运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信息以任何形式公开或向第三方透露。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限制、刁难、压制举报。对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2020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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