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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37366Q/2024-0207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9-09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綦江区储备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綦江区储备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城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储备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我局结合全区储备土地整治工作实际,编制了綦江区储备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514

綦江区储备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储备土地整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储备土地整治管理制度,提高储备土地整治管理质量,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重庆市储备土地整治管理办法》(渝规资〔201910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储备土地的来源分为新增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收购国有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  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委托属地街镇园城作为储备土地整治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和整治工作

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负责储备土地整治工作标准的初拟,统一监督管理,审查储备土地整治实施单位的整治计划、整治方案,监督整治工作,验收整治项目。

储备土地整治实施单位具体拟定整治计划、整治方案,承担整治项目的实施,整治后的管护以及安全生产责任等工作。

第二章整治计划

第四条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负责审查、汇总各储备土地整治实施单位编制的整治计划,编制全区年度整治计划,并报送市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备案。

储备土地整治实施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整治计划,于每年12月初将下一年度整治计划报送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备案。

第五条 储备土地整治计划一经确定,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可在年中进行一次性调整,调整后的整治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原整治计划规模。

第三章 整治实施

第六条储备土地整治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整治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整治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整治规模、整治标准和整治工期,并将本办法涉及整治实施机构权利、义务的相关条款纳入整治协议,报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备案。

第七条储备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编制整治方案。整治方案应当包括地块现状分析、配套设施建设、整治工程清单、项目成本概算、整治完成时间、安全生产责任等内容,报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储备土地整治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市场供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确定整治时序,优先实施已建、在建公共交通设施周边储备土地整治。对重要交通设施节点区域,应当划定优先整治区域,并充分考虑高强度开发的配套设施需求。

第九条备土地整治应当按照规划,完成整治地块内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存在建(构)筑物(明确保留的除外)、渣土、建筑垃圾、农作物等,不得有随意削山、填湖、改变河道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第十条整治地块四至范围内原则上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围墙或围挡,并确保其安全稳固。围挡和围墙上不得随意设置公益广告和地块信息以外的其他广告,鼓励采取多种建筑形式和彩绘方式美化围挡和围墙。

第十一条储备土地整治实施单位应当加强整治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采取设置警示标识、拉警戒线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整治地块完成后1年内有供地计划的,按照宜花则花、宜草则草的原则,喷洒草籽花籽或栽种地被开花植物进行绿化。1年以上无供地计划的地块,应当采取覆绿模式,栽种植物,不得存在无植被覆盖的边坡、护坡、堡坎等裸土。对未整治储备土地,应当开展边坡、护坡、堡坎专项覆绿工作,确保城市主干道可视范围内无裸土。

第十三条整治地块涉及加油(气)站、变电站、污水处理、垃圾转运站、公厕、道路等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需要公众知晓的,应当提前做好公示公告,确保公众知情权。

第四章 整治验收

第十三条整治项目完工后,储备土地整治实施单位应当提交整治方案和整治合同中列明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整治中心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2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对内业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整治验收时,应当依据整治方案和整治协议,对场地平整、围挡构筑、管线迁移、配套建设、地块覆绿、现场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逐项审查,确保整治地块符合土地供应要求。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做好验收记录,纳入已整治储备土地项目库。验收不合格的,储备土地整治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备土地整治实施单位自筹储备土地整治资金,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并据实列支。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对土地储备整治成本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储备土地整治资金主要用于土地平整及与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基本公共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管护中的围栏、围墙等建设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储备土地整治实施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土地储备整治中心报送整治计划执行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储备土地整治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整治工作的,实施定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情况和发现问题等。对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整治单位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督促整治单位积极整改。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对储备土地整治实施单位的整治工作采取动态巡查或根据工作需要引入第三方检查等方式实施绩效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函告储备土地整治实施单位限时整改。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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