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
关于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的通告
綦公发〔2021〕14号
为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严防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我区公路采取如下限制措施,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条 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353线2136公里至353线2142公里(扶欢镇高滩岩路口至210国道两河口大桥)区域行驶。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过国道210线、省道353线的赶水、东溪、石角、三江、镇紫、盖石、篆塘场镇时,遇该场镇赶场日6时至15时限制通行。
第四条 供应自来水生产用液氯、医疗用氧运输车辆以及遇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通行路段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须向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可以通行。
第五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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