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綦发改价〔2022〕6号
全区各小学、各幼儿园: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12〕30号)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含学前班)只能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含点心费)和延时保育费四项费用,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
1.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如下:
单位:元/生·月
办学等级 |
办 学 形 式 |
收 费 标 准 |
一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480, 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600 |
二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380, 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500 |
三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280, 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400 |
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
全日制 |
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160, 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200 |
备 注 |
1.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
2.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照在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的标准执行;
3.伙食费(含点心费):
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报区发改委和区教委备案后执行。伙食费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4.延时保育费
延时保育服务时间为每天正常放学后2个小时,收费标准为8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延时保育费属于服务性收费项目,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迫幼儿参加,主要内容应以看管和幼儿自主游戏为主,不得开展兴趣班、文化课等具有小学化倾向的内容。延时保育费收入主要用于参与延时保育服务的保育人员补助、保障幼儿园开展延时保育服务开支。
(二)民办幼儿园
1.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含点心费)、和延时保育费由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委和区教委备案后执行。
2.民办幼儿园收费上报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包括幼儿园基本情况、近三年经营情况及申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2)幼儿园近三年的生均保教费等成本表;
(3)办园许可证、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4)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的伙食费标准的会议纪要或协议。
(5)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相关规定
(一)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应家长要求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其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二)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幼儿园应按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规定班级人数招生。对不按规定配备教职工和超班额20%招生的幼儿园,降低一个等级收费。
(四)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五)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学前教育收费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将严肃查处幼儿园违反国家学前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渝价〔2012〕3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綦发改价〔2012〕7号)和《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綦发改价〔202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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